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和受教育者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并动态调整,确保教职工人员足额配备。民办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保教职工人员足额配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