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保障机制,残疾人职业教育生均经费按照规定标准执行。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职业教育部(班)。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