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认为,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存在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应当予以纠正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移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并要求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