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后,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并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同步审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