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销合作社所从事的经营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销合作社,是指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