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通信光缆、海缆、基站等数字基础设施所需用地、用林、用海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优化相关手续办理流程,保障数字经济重大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指标,保障数字经济重大项目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不得危害数字基础设施安全。确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的,应当在拆迁前安排重建所需用地或者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