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确定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重点,统筹部署、组织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及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规划和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促进数据领域国内外合作交流。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数字经济产业相关发展规划,推进工业数字化转型,协调推动数字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