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引进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人才,创新人才育、引、留、用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在住房、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服务、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便利开放的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工作许可政策,探索国际职业资格与国内职称评价衔接机制,支持开展数字经济人才出境培训交流,加强与境外数字经济人才交流,吸引境内外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专业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数字经济相关专业、课程,与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和共建实训基地、联合实验室等,培养数字经济研究和应用型人才。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数字经济领域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兼职创新、在职和离岗创办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数字经济领域劳动用工服务,鼓励依托数字经济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完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保险保障等方面政策规定,保障数字经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