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石油化工、现代生物医药、深海装备、航空航天、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制造业的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协同转型,推动企业实施制造工位、生产线、车间、工厂的智能化改造和产品智能化升级,推动工业互联网普及应用,推进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中小企业推行云服务、数据应用、智能化改造,引进和培育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市场化服务与公共服务双轮驱动的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