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培育壮大计算机、智能终端、通信设备及线缆、电子元器件等产业,完善集成电路产业供应链体系,加快重大项目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对接配套和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打造特色优势集成电路产业集群。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