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本服务区域内机动车停放的巡查,履行机动车停车管理义务。应当对占用住宅小区消防通道、公共绿地等停放车辆和侵占住宅小区他人专用停车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消防救援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应由乡镇(街道)履行小区物业机动车停车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