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