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十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