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参与行业文明创建、优质服务活动事迹突出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特殊客运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的;

(四)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事迹突出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