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经营者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参与行业文明创建、优质服务活动事迹突出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特殊客运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事迹突出的;(四)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事迹突出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