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巡游车经营企业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二)建立节能环保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
(三)智能服务车载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按照规定及时安排维修;
(四)及时领购和发放客运出租汽车发票,建立发票流向登记簿,不得借用、串用发票;
(五)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
(六)为驾驶员办理、注销服务监督卡;
(七)不得将巡游车交给未办理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进行营运;
(八)不得克扣、截留驾驶员政策性补贴;
(九)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
巡游车个体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和本条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