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制定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机构编制、工作分工、任务分解、人事任免、奖惩、请示、报告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