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存档,并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反馈电子回执;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重新报送备案。

办公厅(室)对制定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