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可能影响平安建设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被建议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平安建设工作应当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公众的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