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下列区域为地下水限采区:(一)一般超采区域;(二)一般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三)其他需要限制的区域。地下水限采区内,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批准需要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