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动态监测,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根据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