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承建开发地下水凿井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凿井施工单位在凿井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其监督下方可施工。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建该凿井工程。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