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