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市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湿地保护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二)组织编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三)核准占用湿地的保护与恢复建设方案和临时占用方案;(四)建立湿地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市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评价;(五)监督、指导区县及开发区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