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