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保护点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