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拒绝、阻碍收费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