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收费单位)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收费单位)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的补偿性费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