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费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任何收费单位都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