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

任何收费单位都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