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车辆。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