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或者未移交交接查验资料的,由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