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的实施情况;(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六)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八)调解物业使用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