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