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管理、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的开支范围、标准;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