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六章 禁毒工作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毒协会、禁毒基金会等禁毒社会组织的建设,明确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职业化发展方向和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和薪酬待遇保障机制,促进禁毒社会化工作发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