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禁毒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禁毒政策;

(二)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三)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相关保障机制;

(四)加强禁毒工作力量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禁毒工作;

(五)其他依法保障禁毒工作的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