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二条有效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学校、家庭、社会联动的在校学生毒品预防教育体系和涉毒问题监测处置机制,并组织实施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指导、督促学校落实禁毒教学工作,组织开展禁毒社会实践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及校园周边区域药品流通监管工作,加强在校学生涉毒问题日常监测。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防毒、禁毒意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