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禁毒委员会统筹协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