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未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