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五章 拉萨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第四十四条已废止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应作出修改或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将决定、法规修改本、关于该法规修改或废止的报告及说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