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