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宣读法规草案,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对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进一步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法规草案表决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