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特色地域文化挖掘、开发和研究,鼓励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动和文化创意产品进景区、度假区,丰富生态旅游文化内涵,打造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集群。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