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坚持经济适用、急缓有序、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采用新建区域建设和已建区域改造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新建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已建区域要结合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山体沟道治理、片区开发、雨污分流、黑臭水体和易涝点治理、公园绿地建设改造等项目,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