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相关用语的含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住宅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设施中的下列设施:

(一)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渗透塘、渗井等渗滞设施;

(二)蓄水池、雨水罐、湿塘等集蓄利用设施;

(三)调节塘、调节池等调节设施;

(四)人工土壤渗滤、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等截污净化设施;

(五)植草沟、渗管(渠)、管渠及附属构筑物等转输设施;

(六)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功能的其他设施。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场地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式措施维持场地开发前的水文特征,也称为低影响设计或低影响城市设计和开发。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