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八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审查、联合审查。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