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八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