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市人民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宝鸡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宝鸡人民政府网以及宝鸡日报刊载。

在宝鸡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