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可以称条例、规定、办法、规则。

市地方性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市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以及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以及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本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