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市际间协同立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合作治理。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