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六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六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