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